大家都知道,我國對于有強迫勞動行為的人,是有嚴格的處罰的。那么,大家是否知道什么是強迫勞動罪呢?它的司法解釋又是如何的呢?其立案標準又是怎樣的呢?今天,訴寶法律小編就來給大家詳細的說一說強迫勞動罪的司法解釋和其立案的標準的相關知識。希望小編整理的知識對大家有所幫助,能夠為大家答疑解惑。
一、強迫勞動罪司法解釋
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明知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xié)助強迫他人勞動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二、立案標準
侵犯的客體是勞動者的人身自由權和休息休假權利。根據我國《勞動法》規(guī)定,勞動關系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基于勞動合同所確立的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一種社會關系,其雙方地位平等。強迫職工勞動的行為,侵犯了職工的人身自由權利和休息休假權利。侵犯的對象,包括與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guī),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強迫他人勞動,造成人員傷亡或者患職業(yè)病的;
(二)采用毆打、脅迫、扣發(fā)工資、扣留身份證件等手段限制人身自由,強迫他人勞動的;
(三)強迫婦女從事井下勞動、國家規(guī)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或者強迫處于經期、孕期和哺乳期婦女從事國家規(guī)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以上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四)強迫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國家規(guī)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從事高空、井下勞動,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huán)境下從事勞動的;
(五)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希望大家通過小編整理的知識,能夠能加了解什么是強迫勞動罪。如果大家還有其它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識,也提供在線法律知識咨詢,歡迎大家進行法律知識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