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開庭的稱呼
在中國司法程序中,上訴審階段分為二審和再審。其中,二審是指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而再審是指當事人對已經生效的裁判認為有錯誤,向原審法院或者上一級法院提起再審申請。
在二審開庭過程中,當事人應根據各自的身份使用以下稱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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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一方:
上訴人: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的一方。 被上訴人:一審案件的另一方(上訴人的對方當事人)。
法院一方:
審判長:主持庭審的法官,負責控制庭審秩序和審理案件。 審判員:參與審理案件的法官,協(xié)助審判長進行庭審。 書記員:記錄庭審過程的法庭工作人員。
其他人員:
公訴人:在刑事案件中,代表檢察機關出庭支持公訴的檢察官。 辯護人:在刑事案件中,為被告人辯護的律師。 法定代理人:代表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出庭訴訟的代理人。
庭審過程中的稱呼使用:
在庭審過程中,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應使用以下正式稱呼:
對審判長:審判長(尊稱) 對審判員:審判員(尊稱) 對方當事人:上訴人/被上訴人(正式稱呼) 公訴人:公訴人(正式稱呼) 辯護人:辯護人(正式稱呼)
注意:
在庭審前,當事人應向法院提交《身份核對表》,表明自己的身份和相關信息。 在庭審中,當事人應注意遵守法庭規(guī)則和禮儀,不得做出有損法庭威嚴的行為。 稱呼應莊重、得體,避免使用不雅或貶義的詞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