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程序違法的概念
仲裁程序違法是指仲裁庭在進行仲裁活動過程中,違反法律、仲裁規(guī)則或當事人約定的程序性規(guī)定,導致仲裁結果不公正或者當事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
中國的法律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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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57條至第60條規(guī)定了仲裁程序違法的情形,包括:
仲裁庭未依法組成或仲裁員存在利益沖突; 未依法送達仲裁通知或開庭傳票; 剝奪當事人的陳述、質證、辯論和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權利; 未經當事人同意,擅自變更仲裁庭組成或開庭時間; 超過法定期限作出仲裁裁決或調解書。
仲裁程序違法的后果
根據(jù)《仲裁法》第60條,對仲裁程序違法的情形,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人民法院經審查,如果認定存在仲裁程序違法,可以撤銷仲裁裁決。
實踐中常見的仲裁程序違法情形
仲裁庭組成不合法:仲裁員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不具備相應資格,導致仲裁庭組成不合法。 送達程序違法:仲裁通知或開庭傳票送達當事人時,未遵守法定的送達方式或期限。 剝奪當事人陳述權:仲裁庭在開庭審理時,限制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提供證據(jù)或質證。 擅自變更仲裁庭組成或開庭時間:仲裁庭在未征得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變更仲裁庭組成或開庭時間。 逾期作出仲裁裁決或調解書:仲裁庭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仲裁裁決或調解書,導致仲裁程序拖延。
預防仲裁程序違法
為了預防仲裁程序違法,當事人在選擇仲裁機構和仲裁員時應慎重考慮,并明確約定仲裁程序的規(guī)則。仲裁庭在進行仲裁活動時,應嚴格遵守法律和仲裁規(guī)則,充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