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傭關系是指在確定或者不確定的期限內(nèi),雇員必須聽從雇主的意思安排,在雇主的要求工作指令范圍內(nèi)勞作,同時接受雇主監(jiān)督。即只要一人對另一人享有管理、監(jiān)督、支配的權力,既可以認定其存在雇傭關系。這種支配和從屬關系,并不影響雇員在完成工作時具有的一定自主支配權,例如,送貨員在運送貨物時自主選擇送貨路線。
第一,在我國雇傭關系的成立,必須支付勞動報酬為要件,勞動者提供勞務的目的也是為了追求勞務報酬,要求勞務對價。而義務幫工關系的首要特征就是無償。幫工人無償幫工并不是為了追求勞務對價和薪資,往往是出于社會樸素的道德上的,情感上的好意,是社會價值的體現(xiàn),也是社會中人們之間相互幫助、互相關心的良好道德風尚的表現(xiàn)。
第二,雇員和雇主之間有很強的服從和被服從的關系,雇主對雇員享有的監(jiān)督管理的權力是雇傭關系的本質(zhì)。雇主和雇員之間受到勞動法和勞動合同的約束,在勞動合同終止之前并不能擅自終止合同,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就義務幫工而言,幫工人在幫工活動中有可能按照被幫工人要求指揮工作,但二者之間并無支配管理關系,幫工人除了提供勞務之外,不受被幫工人的約束。幫工人和被幫工人在幫工過程可隨時向?qū)Ψ阶龀鼍芙^幫工之表示,并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用人者對勞動者管理和選任時注意義務不同。在雇主責任方面。雇主在管理和選任時應注意受雇人的技術能力、道德品行等足以勝任委辦業(yè)務,不致侵害他人權利。而在義務幫工中,對被幫工人是否有類似雇主的選任義務并未規(guī)定,但基本的提供安全的勞動環(huán)境等還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