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對方開庭不到場的后果
當對方在法庭傳喚下未出席開庭時,會產(chǎn)生一系列后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主要有以下情況:
一、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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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對方未經(jīng)法庭許可,無正當理由不出庭,法庭可能會缺席判決。缺席判決是指在被告缺席的情形下,由原告方提供證據(jù)和陳述,法庭進行審理并作出的判決。缺席判決對被告方具有約束力,即使被告方在判決后提出異議,法庭也不予受理。
二、罰款或拘留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的規(guī)定,對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當事人,法庭可以對其罰款或者拘留。罰款數(shù)額一般不超過五萬元人民幣,拘留期限不超過十五天。
三、追加費用
如果對方未到庭,導(dǎo)致庭審需要延期或中止,原告方可以向法庭申請追加費用。追加費用包括重新傳喚當事人的費用、交通費等。
四、撤銷起訴
如果原告方因?qū)Ψ轿吹酵ザ鵁o法提出訴訟請求或陳述事實,法庭可能會撤銷起訴。撤銷起訴后,原告方需要重新提起訴訟。
五、視為放棄答辯權(quán)利
如果對方未到庭,且無正當理由,法庭可能會視為其放棄了答辯權(quán)利。在這種情況下,法庭將根據(jù)原告方的證據(jù)和陳述進行判決。
正當理由
以下情況一般被視為正當理由,導(dǎo)致當事人無法出席庭審:
突發(fā)疾病或事故 履行法律義務(wù) 因不可抗力因素無法到達法庭 收到傳票時間較晚,無法及時到達
補救措施
如果當事人因正當理由未到庭,可以在缺席判決后十五日內(nèi)申請重新審理。重新審理申請需要提交書面申請,說明缺席的原因以及相關(guān)證據(jù)。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1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49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