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開發(fā)商補償或者拆遷時給拆遷戶分配的房子,在城市化不斷發(fā)展的當下,安置房也是越來越多了。對于安置房的一些規(guī)定,很多人都不太清楚的,那么,安置房可以交易嗎?具體需要滿足哪些條件?下面訴寶法律網小編帶大家一起來看看。
目前來說,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安置房同樣也是可以用于交易的,不過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首先,就是該安置房需要取得房產證了,如果沒有房產證對外出售,是不合法的。同時,該安置房的限制轉讓期已滿。
安置房,是政府進行城市道路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建設項目時,對被拆遷住戶進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規(guī)劃、土地開發(fā)等原因進行拆遷,而安置給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
一、在我國關于安置房可以交易嗎?
有證的拆遷安置房當然可以買賣,交易也與普通房屋沒有差別;對于無證的拆遷安置房,要分清情況,主要注意這幾個問題:
1、調查清楚拆遷前的產權性質,如果拆遷前具備產權證,只是拆遷后開發(fā)商沒有及時辦理,如果有拆遷協議書,雖然麻煩,但日后還是可以辦理產權證的;
2、一定要辦理公證手續(xù),以免日收出現糾紛。
3、有的開發(fā)企業(yè)為了增加收入,在拆遷安置房交易后可以提供更名(過戶)服務,適當收一些費用是一種比較好的解決辦法。
二、安置房買賣的風險
第一、政策因素。
根據相關法規(guī)及政策規(guī)定,拆遷安置房屋一般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此類房屋產權雖屬于個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權的一定期限內不能上市交易。另一類是因房產開發(fā)等因素而動拆遷,動拆遷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安置或代為安置人購買的中低價位商品房(與市場價比較而言)。該類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沒有什么區(qū)別,屬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財產,沒有轉讓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第二、價格因素。
目前拆遷安置房的買賣大多是在簽訂了拆遷安置協議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況下轉讓買賣的。由于從訂立安置協議到房屋交付,中間間隔時間長、變化大,特別是價格不斷上漲,到交房時的價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遷戶認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損失,因此拒絕交房,要求漲價,最終導致雙方的矛盾加劇,引起訴訟。
第三、人的因素。
“共有人”是拆遷安置房買賣風險的最大制造者。他們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責任追求己方利益,或為合同的履行設置障礙。共有人會以《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第4項“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及第6項“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為由,請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安置房是不是能夠交易關鍵取決于安置房在拆遷之前的產權限制。如果說本身就和普通的商品房沒有什么樣的區(qū)別,當然也完全能夠辦理產權證,那就可以購買。所以我們購買安置房,關鍵就是要審查該套安置房到底是小產權還是大產權性質的,如果對這一問題不清楚的話千萬不能隨意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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