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給某人說好一年后還的,突然這個人死了,那么所欠債務還能要回來嗎?可以找他父母妻兒要嗎?那么今天就跟訴寶法律網小編一起來看看債務人死了債務應該怎么辦?
債務人死亡,債務不能消滅。我國《繼承法》及相關法律中,均明確了這一點。債權人要追討債務,首先看債務人是否留有財產,其次看有無債務擔保人。
一般公民死亡后,有財產的,他的債務由他的繼承人承擔;無財產的或者繼承人放棄繼承的,繼承人不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
《擔保法》第六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此外,《擔保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保證責任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保證責任承擔保證責任。”第十八條規(guī)定:“連帶責任保證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債務人的子女還有義務還款嗎?
(1)父母生前由于個人經營所欠債,根據《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
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因此,如果子女繼承了父母的遺產,應負責償還父母的債務,以遺產實際價值為限;但放棄繼承的,則不負償還責任。
(2)父母生前為家庭經營所欠債,因為該經營的盈、虧為家庭成員共有,相互間互負連帶責任,父母生前因此所欠債務逝世后,其子女有責任在家庭財產范圍內來償還。
(3)父母生前因生活困難所欠債務。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子女對父母有贍養(yǎng)扶助的義務”規(guī)定,如果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因子女不履行贍養(yǎng)義務或者不能完全履行贍養(yǎng)義務,父母因維持正常生活、醫(yī)治疾病等而向他人所借債務,父母死亡后這些債務無論有無遺產,一律由負有贍養(yǎng)義務的子女分擔償還。
(4)其它生前合法債務應當依照《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以限定在父母遺產范圍內清償和與子女主張繼承權相聯的原則,如果子女放棄繼承權,則不償還債務,主張繼承權則連同債務一并繼承。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在實際生活中,有不少子女自愿替父還債,作為一種優(yōu)良傳統(tǒng)應予支持、提倡,但在法律上,兒子沒有替父親還債的義務。
除上述內容外,父母生前因賭博所欠之債或者從事其它違法活動所欠之債,因不受法律保護,子女可以不予償還。
債務人死亡債務清償的法律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余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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